著名商标的评定
省、市著名商标可以同时申请。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
A、申请的条件
1、广东省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东 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2、该商标自注册专用权日开始已连续使用三年或以上。
B、评定方式、程序:
1、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定方式是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定。
2、程序: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申请人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予以受理;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凡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经出席审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的,予以认定,并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C、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商标的注册证,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3: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4:申请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
5: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
6: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7: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8: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9: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10:市著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11:认定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D、时间:
1:每年的申报时间为:4-6月份,广州市的申报时间为7月。
2:评定时间一般为:6个月
二、广州市及其他市区著名商标
A、申请的条件 1、广州市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2、该商标自注册专用权日开始已连续使用三年或以上。
B、评定方式、程序:
一: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评定方式是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定。
二:程序: 认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人上报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认定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审议决定。
2: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
3:经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在《广州日报》上发布认定公告,并核发证书。不予认定的,由认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告知不认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据,并退回申请材料。
C、应提交的文件:
1:商标所有人的营业执照
2:申请商标的注册证,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3: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4:申请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
5: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
6: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7: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8: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9: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10:认定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D、时间:
1:每年的申报时间为:4-6月份
2:评定时间一般为3个月 |